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2民初637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老二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艳诉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35元(原告已缴纳),准予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