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与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2民初637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老二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艳诉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燚源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35元(原告已缴纳),准予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