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与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4执932、1728号
(2018)豫1724执326、1159、1467、1468、1470号
(2019)豫1724执40、43号、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锦红,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卫,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叶柏林,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建忠,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程中奎,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中奎,男,汉族,1960年10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忠、王卫、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正阳县百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程中奎、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正阳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国用(X)第X号,房产证号为字第X号],并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正阳县万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正阳县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正国用(X)第X号,房产证号为字第X号,其中在建中的仓库4、仓库5不在拍卖之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王 祯
审判员  邹庆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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