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民初647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系**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38211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3920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到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受雇于**在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商水县城隍庙文昌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楼做内墙粉刷工作,施工结束后,经核算,原告**的劳务费为53069元,原告**的劳务费为54444.4元。经多次索要,2023年1月2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4858元,剩余38211***在2023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支付给原告**15244元,剩余39200***在2023年1月30日前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清偿欠付原告**、**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民法典》之规定,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劳务费,要求协商解决。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8211元,分三次给付,于2023年12月20日给付原告**1万元,2024年1月20日给付原告**1万元,下余所有款项于2024年2月20日给付完毕。被告**从第三方获得工程款后应提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4200元,分三次给付,于2023年12月20日给付原告**1万元,2024年1月20日给付原告**1万元,下余所有款项于2024年2月20日给付完毕。被告**从第三方获得工程款后应提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任何一期劳务费,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劳务费。
四、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867.6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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