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3民初74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成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资质进行建设施工,该裁定在未经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前对该事实认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2.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了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内,应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上诉人上诉理由矛盾,是为了拖延案件进展,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与上诉人大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大成公司签订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提起诉讼,以大成公司中标商丘古城南门至东门一公里旅游线路改扩建工程后,将工程包给被上诉人进行施工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项750.28988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万元等,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鉴于管辖权异议形式审查的要求,本案应暂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三十条“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双方约定通过林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的约定,因违法专属管辖规定,为无效约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