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郝宝仲,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1340元、案件受理费2327元,并承担执行费142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钒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