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1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9280元,并承担执行费14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1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钒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