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财保124号
申请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金额1953800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38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