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19)黑0125执保83号
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
你因与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已经依法作出(2019)黑0125民初1040-1号、1040-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靖宇支行35×××06账户存款,预冻结金额800000元,账户余额119947.24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陈敏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5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6号楼2单元28层3室的住宅。现告知以下事项:
一、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届满。
二、上述期间届满后,如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接受续行保全申请的部门:(见背面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申请保全人、执行部门留存)
案件承办人:庞建华受送达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接受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的部门
1、已经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
2、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或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原保全裁定作出部门提出。
3、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尚未审结的;或一审案件已审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报送案件之前;或者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向原保全裁定作出部门提出。
4、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向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
5、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想再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提出。
财产保全情况反馈说明
宾西法庭:
我庭对你庭作出的(2019)黑0125民初1040-1号、10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事项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江南电气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协助执行义务人: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靖宇支行;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香坊分中心。
财产保管人及相关人:无
我庭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已经冻结了哈尔滨市建兴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靖宇支行35×××06账户存款,预冻结金额800000元,账户余额119947.24元。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陈敏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益明路47-15号北大荒辉煌小区16号楼2单元28层3室的住宅。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届满。
特此说明。
执行实施相关材料可查阅(2019)黑0125执保83号
电子卷宗。
(本说明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立案或审判业务部门留存)
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