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81民初169号
原告: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9167046986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7318519D。
法定代表人:贺鹏。
原告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