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81执1435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
法定代表人:贺鹏,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经理,群众,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城东办事处韩果农厂附近。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群众,住本溪市。
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类产品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葫芦岛市顺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