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258号
申请人: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七段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朴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州思凯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