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迎宾大街70号6门8238室。
法定代表人:侯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中宁,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阜新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中宁,被上诉人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阜新宝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鹏
审判员 常 亮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何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