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公路管理段

***、***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吕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父。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母。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妻。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子。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文明村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胄,局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胜溪湖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冠中,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孝义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孝义市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孝义市市政工程公司、孝义市胜溪湖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山西省孝义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不服,向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年3月30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5)1411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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