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吕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父。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母。
申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妻。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子。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樊家庄村人,系死者***之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文明村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胄,局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孝义市胜溪湖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冠中,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孝义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孝义市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孝义市市政工程公司、孝义市胜溪湖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山西省孝义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不服,向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年3月30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行)监(2015)1411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