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高平市益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金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焦福荣、某某、焦建红、韦艳红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81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
负责人:侯荣启,任行长。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平市金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系***之妻。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金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平市益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金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平市金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2.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