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河西镇乔村。
法定代表人:姬某。
原告**与被告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闫 育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