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坤歌木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河西镇乔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山西坤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河西镇乔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故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姬连魁,男,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长治首钢长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高平市。
原告**与被告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坤歌木业有限公司、**、姬连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育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