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与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焦建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81执347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
负责人***,任行长。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福荣,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系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系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晋E3*****松花江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车辆档案。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车辆进行买卖、出租、抵押、转让及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