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0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高平市紫峰山辣椒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
被执行人: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
被执行人: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
被执行人国伟,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
***与高平市紫峰山辣椒深加工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偿款2999244.6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3214.84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将款项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但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平市紫峰山辣椒深加工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伟、***、***、***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2806029.8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进武
人民陪审员*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