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81执347号之三十八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
负责人***,任行长。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福荣,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系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高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系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转交向被执行人高平市益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河科贸有限公司、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平市益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工商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除以上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本院冻结查封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