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483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4910.55元。
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财产均被其他法院首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3执211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华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周智伟
(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