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原告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西门。
被告浙江巨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骑塘星石桥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巨匠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巨匠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强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舒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