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3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中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5406.03元。
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亮
审判员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