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13670号
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丁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戴炳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焕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