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6713号
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丁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北侧、规划琥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