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年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2008年9月18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1450-3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余民二初字第14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祝新明
二ОО八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