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年 月 日 | 核:
年 月 日 |
机密程度:
| 拟稿: 2008年5月30日 |
文别:民事裁定书 字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775号 共印10份 |
标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三白潭村漾口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001172631,系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