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7892号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富豪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雪,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呈祥路1号(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保中
人民陪审员严卫星
人民陪审员章月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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