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909号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路1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支付租金460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600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共同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9月2日,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欠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房租金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扣除租房时交的押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截止2019年9月2日,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欠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为共同还款人,由于本公司目前经济状况暂时无法归还,本公司承诺在2020年1月15日前归还。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被告***在共同还款人处签名并捺印。
本院认为,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所欠的租金进行了确认,被告***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4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