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521号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富豪路**。

法定代表人:高忠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彬权,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小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缪剑娣

书 记 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