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69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富豪路**。

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梅。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460000元;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5××××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拒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在他案已对被执行人陈梅作出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