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09)杭余商初字第663号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瓶窑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清,浙江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后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诸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其加工款54450元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加工款54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54450元,于2009年3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620元,于2009年3底前付清。
   三、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0元,由被告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繆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