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2554-2号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清,浙江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长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以北、十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5093元,由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
书 记 员汪官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