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立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2444号
原告:浙江立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雷武。
被告: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
被告:管日梅。
被告:毛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立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管日梅、毛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签收了本院依法送达的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然其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立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中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