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1407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6835289-7,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4号。
诉讼代表人:金关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南山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管日梅,执行董事。
被告:管日梅。
被告:***。
被告:龙游县立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龙游县立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童建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