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及签发:             核稿: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衢商终字第167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南山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环城南路18号6单元312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9号-2。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5月12日,***与立升公司合伙,以立升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江山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施工工程,竣工时间为2003年8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在该合伙工程中,如有盈利,立升公司归三分之二,***归三分之一,如亏损立升公司承担三分之二,***承担三分之一。之后,双方当事人依约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立升公司与江山国际大酒店进行了结算,其中江山国际大酒店将江山市区南二街的店面抵给立升公司作为工程款。2005年11月,***与***在其亲戚****协商解决工程利润和具体支付事宜。其中双方确认工程利润为60万元,立升公司得三分之二即40万元,***得三分之一即20万元,扣除以前支取的3万元,应实得17万元,但由于所抵店面未售出等,故未达成付款协议。2007年5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立升公司支付合伙承包利润17万元。2007年9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2007)江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其后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销原审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前支付被上诉人***7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讼争江山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施工工程合伙事项清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鉴定费用1000元,合计47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浙江立升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祝惠忠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