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乾元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与德清乾元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湖德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乾元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北郊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银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清乾元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学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从事营销员工作。根据被告单位制定的水泥营销三联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规定,营销人员月考核工资中留存一部分工资作为个人营销风险基金。截止2004年底,原告共被留存个人营销风险基金91331元,原告并无坏账、呆账存在,被告应当将该部分个人营销风险基金予以返还。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仲裁将个人营销风险基金认定为非劳动工资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不存在呆账、坏账,也未承诺过将个人营销风险基金冲抵公司呆账。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1331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0932元(2011年10月17日计算至2013年5月16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要求被告支付到实际支付日止)。
被告辩称,仲裁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并无不当。被告并无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个人营销风险基金不属于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上世纪90年代进入被告单位,后从事水泥业务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起,被告制定水泥营销三联经济责任制度,对水泥营销人员进行考核。该制度规定:月考核金额按量、价、款分档累计计算;扣除应得工资后剩余的考核金额计入部门的营销风险基金,用于防范营销个人和部门风险以及业务开展,不属于营销人员的工资范围。对于营销风险基金的奖励申请,该制度同时规定:1.经本人申请,营销公司与财务公司共同审核该营销员是否存在呆账和不良资产,再经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可给予奖励;2.申请奖励的人员必须在营销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3.申请奖励的人员考核后的风险基金达十万元等。至2004年12月底,原告的留存风险金累计为91331元。原告在被告处一直从事水泥营销员工作至2011年10月16日辞职时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仲裁裁决书;2.考核对账单;3.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三联经济责任考核制度;5.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营销风险基金制度,预防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呆账、坏账等风险,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营销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营销人员的风险留存金发放需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且最终发放给营销员个人的奖励数额也由被告自主决定,并非全额发放。根据原告提交的2004年对账单显示,其风险留存金数额尚未达到申请奖励的条件,且原告也未按照营销风险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被告申请过奖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德清乾元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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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