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工业小区建设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
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37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
代理审判员 叶 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