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797号
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工业小区建设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怡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青春南璐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慧富,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KX180号《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17混凝土用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结算方式:叁拾吨为壹发货批次,后批发货前结清前批发货货款,每批货到工地肆拾天内结清;双方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天按照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并有权停止供货,约定合同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批陆续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货款共计1 270 832.8元。2008年11月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08年10月27日,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1 051 956.31元,尚欠原告货款218 876.49元。双方并于2009年2月9日《询证函》中对上述欠款金额218 876.49元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电发函催讨,被告均未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18 876.4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28 042.75元(按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自2008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18 876.49元×117天×0.005),两项合计346 91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属实,同意支付货款,但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其认为过高,要求适当减少,要求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8 876.49元,违约金40 000元,合计258 876.49元,定于2009年6月23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另应支付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10 000元,此款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6 504元,减半收取3 252元,财产保全费2 320元,合计5 572元,由被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金 建 平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