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21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案款61736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宝马牌轿车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五洲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瑞安市天恩鞋帮厂有股权登记,因上述企业已关闭,股权无执行价值。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民字2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