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湖州众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浔执民字第15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
被执行人:湖州众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湖州众立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1547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6118610.77元,已使申请执行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75757元,尚余人民币6042853.77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1547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