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4662号之一
原告:武义县星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茆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高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鹏炜,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37号。
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武义县星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31日,本院裁定受理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武义县星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县星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星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露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华杰
代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