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5152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金元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沈雨春,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董事长。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 ○ 一 九 年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