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鸿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1民初3158号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军
法官助理  屈著芬 代书记员  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