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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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7475号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金元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