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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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金元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第2幢3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5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4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867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从中收取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441元,申请执行人受偿71485元;其余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7867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