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9487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7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72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Q××**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