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依据(2017)浙0110民初98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将(2017)浙0110民初9816号民事判决确定应当履行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故申请执行人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应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