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调解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10)杭余余商初字第261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孟林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胡建刚,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后堡村82号,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杭州市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货款270337元,于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120337元于2010年7月底前一次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额291058.33元的余款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2833元,本院同意减交687元,应收2146元,由被告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