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8号
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凤仙,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5196503293922,汉族,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友谊村2组小龙舌嘴32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车火林,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521195909164639,汉族,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王公郎村蚕丰头47号。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车火林(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5000元。
本案简要事实为,200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彩瓦,计款10000元。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纠纷成讼。
另查明,被告曾于2007年12月20日支付给原告定金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车火林尚欠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车火林于2010年3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 军
二 0 一0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