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调解笔录
时 间:2009年8月21日下午15时至15时30分
地 点:余杭法庭
审判人员:徐毅翀 书记员:钱玲
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地址)
原告: 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泰村。
法定代表人:何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文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蒋军平,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5室,系该单位员工。
审判员:关于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前由本院委托由余杭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选择由本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徐毅翀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钱玲担任记录。当事人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自行和解,请求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自费复制。各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的事实,不得伪造事实,欺骗法庭,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上述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被告,你们有没有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经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货款17000元,于2009年8月28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有权按照26273.3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本院同意减交165.5元,应收63元,由原告杭州赛腾多彩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
原告:是自愿达成的。
被告:是自愿达成的。
审判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书当事人于 2009年 8月 28日到庭领取,未按时到庭领取的视为送达)。
原告:清楚了。
被告:清楚了。
审判员:以上笔录请当事人阅看无误后签字。
原 代:
被 代: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